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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定对实施监理工程收取监督管理费的批复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制定对实施监理工程收取监督管理费的批复
 (1995年12月1日 京价(收)字(1995)
 379号、京财综(1995)2682号)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你站“关于对实施监理工程收取监督管理费的请示”(〔95〕质监总站第91号)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的规定批复如下:
  你站对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按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5‰,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不实施监督的不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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