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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国旗质量监督检验费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关于收取国旗质量监督检验费的函
 (1995年12月8日 京财综(1995)2486号)


北京市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国旗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局下属纺织纤维检验所对本市生产企业和销售外埠国旗的企业进行定期质量监督检验时收取检验费。
  定期检验每半年一次,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请按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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