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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
(1995年10月13日 京价(收)字(1995)
355号、京财综(1995)2376号)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制定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京公治发字〔1995〕0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对旅店、典当、旧货、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小件寄存、印刷、复印、刻字、机动车修理、修锁配钥匙等行业发放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每证由5元调整为15元(含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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