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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统计登记及证书工本费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关于收取统计登记及证书工本费的复函
 (1995年10月31日 京财综(1995)2300号)


北京市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统计登记及证书收费问题的报告”收悉。根据北京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市统计局收取统计登记及证书的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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