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制定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费标准的函
(1995年10月7日 京价(收)字(1995)334号、
京财综(1995)2271号)
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迅速核定供暖管理费收费标准的函》(京房暖字〔1995〕第577号)收悉。根据市政府《
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1994年第15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从今年采暖季开始对住宅锅炉供暖单位收取管理费。现将具体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经营性供暖单位和房管局系统按照住宅建筑平米,每个采暖季收取0.03元;自行供暖单位按照住宅建筑平米,每个采暖季收取0.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