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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1995年职业高中(职业中学)新增重点校收费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1995年职业
高中(职业中学)新增重点校收费的函
(1995年9月27日 京价(收)字(1995)335号、
京财综(1995)2223号)
市教育局:
你局1995年8月31日京教财字〔1995〕5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经市政府批准的新增13所市级重点职业中专学校、职业高中(见附表一、二)的学杂费标准,按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杂费标准的通知
》规定的重点中学学杂费标准执行。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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