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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核发基本帐户开户证收取工本费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核发基本帐户开户证收取工本费的函
(1995年10月9日 京价(收)字(1995)335号、
京财综(1995)22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你行“关于核发基本帐户开户证收费问题的函”(京银函〔1995〕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由你行授权的银行或城市信用联社及其基层营业机构在核发基本帐户开户证时,按每证20元收取工本费。
收费单位应持收费立项及标准的拟复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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