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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仲裁收费标准的函》(发布日期:2002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1日)废止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的函
 (1995年10月16日 京价(收)字(1995)337号、
 京财综(1995)2222号)


  北京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核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委在仲裁案件时适当收取受理费(具体收费标准附后)。
  你单位应持收费立项及标准的复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复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的部分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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