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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费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费的函
 (1995年10月26日 京财综(1995)2189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迅速核定供暖管理费收费标准的函》(京房暖字(1995)第577号)收悉。根据市政府《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1994年第15号令)中第八条第八项供暖单位“按照规定向市、区、县供暖办缴纳供暖管理费”的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从今年采暖季开始,按照规定市、区、县供暖办公室对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收取供暖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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