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1992年起取消“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外汇价差弥补”子目。
1.从1991年转入“利润分配——外汇价差弥补”科目的外汇价差收入,应将转入部分如数冲回,借记“外汇价差”科目(红字)。贷记“利润分配——外汇价差弥补”科目(红字)。在此基础上,对已记入原“外汇价差”科目的1991年发生的外汇价差收入全部转入“外汇价差收入”科目,借记“外汇价差”科目,贷记“外汇价差收入”科目,然后结转损益或弥补以前年度超亏挂帐。
2.按照财政部《关于编报1991年度外贸企业会计决算的通知》(〔91〕财商字第507号)的规定,1990年底结余的外汇价差全部纳入利润分配。对于1990年底以前结余的外汇价差收入,在1991年的会计决算仍通过“利润分配——外汇价差弥补”科目核算,不转入新增设的“外汇价差收入”科目。将1990年底以前结余的外汇价差收入转入利润分配时,借记“外汇价差”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外汇价差弥补”科目;企业完成当年盈亏计划后,余额按规定转作后备基金,考虑到对1990年底以前结余的外汇价差收入一次性结转完毕,因此不再在“利润分配”科目下另设子目,借用“补缴外汇支出”子目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利润分配——补缴外汇支出”科目,贷记“后备基金”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调入外汇发生的人民币支出,仍在资金占用类会计科目“146待转购进外汇价差”科目核算。
1.调进外汇发生的价差,借记“待转购进外汇价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将调进外汇价差转销时,应根据调进外汇的不同用途分别处理:
调进外汇用于进口商品,其购进外汇价差应结转进口商品采购成本,借记“进口商品采购”科目,贷记“待转购进外汇价差”科目;调进外汇用于归还外汇借款的,如外汇借款用于进口生产商品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其购进外汇价差应结转营业外收支,在“营业外收支”科目下增设“归还外汇借款价差支出”子目,借记“营业外收支——归还外汇借款价差支出”科目,贷记“待转购进外汇价差”科目;如外汇借款用于进口技术,其购进外汇价差结转无形资产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待转购进外汇价差”科目;如外汇借款用于进口设备,属于尚未交付使用的,其购进外汇价差应结转工程成本,借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记“待转购进外汇价差”科目;进口设备已投入正常使用的,不再调整进口设备的价值,其购进外汇价差经批准后列入利润分配处理,在“利润分配”科目下增设“归还外汇借款价差支出”子目,借记“利润分配——归还外汇借款价差支出”,贷记“待转购进外汇价差”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