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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来华定居专家退休后交际和接待补助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
 《关于来华定居专家退休后交际和接待补助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2年4月13日 京科干人字(1992)36号、
 京财行(1992)629号)


  现将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来华定居专家退休后交际和接待补助费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来华定居专家退休后

            交际和接待补助费问题的通知
             人专发(19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科技干部局(处),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88〕6号)中规定,“对来华定居工作的专家,每人每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与生活津贴总额的交际、接待补助费。”但对退休人员如何计发补助费未作具体规定。为解决这个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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