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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1992年11月18日 京民优字(1992)474号、
 京财行(1992)2399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2〕29号)精神,我市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从1992年7月1日起,城市的由每人每月145元增加到226元:农村的由每人每月115元增加到196元。调整标准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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