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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民政部门管理的地方退休人员管理经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民政部门管理的地方退休人员管理经费标准的通知
 (1992年8月14日 京民福字(1992)390号、
 京财字(1992)1737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经费标准问题的通知》(京人退〔1991〕第7号)精神,现对提高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管理经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由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年的管理经费标准由30元提高到100元。
  二、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印发学习材料,召开各类小型座谈会,购置服务管理工作的必要用品,表彰奖励在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管委会,管理小组以及退休后积极参与管理工作并有突出成绩的退休人员,进行调查研究、走访慰问等项。
  三、管理经费每年由区、县财政拨区、县民政局,由主管退休人员工作的部门提出具体使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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