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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期间,误工补贴,伙食补助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期间,误工补贴,伙食补助的通知
 (1992年11月7日 京高法发(1992)254号、
 京财行(1992)2320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京财行字(1992)1489号《关于调整工作餐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精神,对本市人民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期间,误工补贴,伙食补助作如下调整:
  一、原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职工,以及离休、退休职工执行陪审工作期间,每人每餐补助0.8元,现提高为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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