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退休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退休费标准的通知
 (1992年8月26日 京科干字(1992)79号、
 京财行(1992)21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发出的《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的第四条(一)项规定“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的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劳动人事部(劳人科(1983)153号)文进一步说明:“‘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般系指: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确认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上述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幅度(5%—15%)由各省、市、各部委具体确定”。
  根据这两个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贯彻提高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退休费标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国发(1983)141号)文件规定,高级专家指获得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5%。
  (1)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星火奖(科技奖)的一等奖。
  (2)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委颁发的科技进步特等奖。
  (3)经国家人事部(国家科委)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0%。
  (1)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三等奖、四等奖、星火奖(科技奖)的二等奖,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成果奖。
  (2)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委颁发的科技进步奖的一、二等奖。
  (3)经北京市批准的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