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防署降温费的通知
(1992年5月11日 京人工(1992)40号、
京财行(1992)778号)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各市局人事(干部)处、财务处:
经研究,现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防暑降温费标准由原夏季(6-9月)每人每月6元调整为12元。本通知从1992年6月起执行。提高标准所需经费,从经费包干节余或预算外收入中解决,经费有困难的,也可略低于上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