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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的通知
 (1992年5月9日 京人工(1992)36号、
 京财文(1992)1193号)


市环保局,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
  经研究,现将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调整如下:原一等每人每月13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6元,原二等每人每月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元,原三等每人每月7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4元,原四等每人每月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元。本通知自1992年5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环保监测津贴的发放范围、对象及具体发放办法等,仍按(84)城环字第351号文件执行。调整标准所需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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