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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教科卫等专项资金管理和实行效益跟踪反馈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教科卫等专项资金管理
 和实行效益跟踪反馈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2年7月15日 京财文(1992)1195号)


  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管理机制,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有关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1992年起,对文教科卫等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现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给你们,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是强化专项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改革。请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凡市财政拨付给各区县的文、教、科、卫事业费,工交商事业费、城市维护费等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和专项补助,均执行本办法。
  二、申请补助专项资金的立项原则
  1.必须符合全市各项事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当年的工作重点:
  2.要统筹规划,分别轻重缓急,集中资金保证重点,鼓励先进,扶埴贫困;
  3.坚持多渠道筹措专项资金的原则,各区县财政部门凡符合市补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配套资金,配套资金不落实,不予立项。
  三、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
  各区县财政部门在对需要补助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和进行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按项目管理的要求,分款分项向市财政报送申请专项补助资金的报告及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一)。立项申请报告,原则上年初2月底前一次申报,申请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年度项目计划,包括本年度要重点解决的问题,项目完成计划时间,预期效益等;
  2.项目所需资金,包括申请补助的专项资金数额和区县配套资金;
  3.配套资金的来源及保证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在当年二月底前完成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以便市财政统筹考虑,及时审批下达。
  四、专项补助资金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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