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核定学校编制的基础上,由区、县人事局会同区、县编办、文教办、教育局、财政局根据包干内容核定工资总额。对于平编或空编在10%以内的单位原则上按编制人数核定工资总额;对于空编在10%以上或超编单位,各区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进行核定,在此基础上,再加上按实有人数每人每月一定的增资额,作为基数进行工资总额包干;也可在核定学校编制的基础上,由区、县人事局会同区、县文教办、财政局按上述办法为区、县教育局核定包干基数,再由区、县教育局分解到各学校。分解后的包干基数应报区、县编办、文教办、人事局、财政局备案,并由区、县人事局将包干基数计入各校《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对于少数改革试点单位或学校经批准应有所突破。一个独立核算单位的工资基金只能在一个银行开户,不得在多家银行开户。
区、县人事局和有关部门核定包干基数时,应以上一年《劳动工资年报》的工资总额为基础,减去:(1)由于隶属关系改变而划出去的职工工资;(2)自行建立、提高或扩大的津贴;(3)由于国家调整工资补发上年掉尾工资等。增加:(1)在编制(包括储备编制)内新增人员和职工转正定级增加的工资和翘尾工资;(2)由于国家调整职工工资而增加的工资;(3)经市政府同意新增加的工资、津贴;(4)由于隶属关系改变,新划进的职工工资;(5)每年自然增加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等等。
四、工资总额包干后的具体政策
包干基数核定后,原则上增人不增加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少工资总额。包干期限由区、县人事部门与区县教育局或学校共同协商决定,包干政策和办法如有重大调整,由市人事局另行通知。对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增加的工资可调整包干基数;对于新建、扩建必须增编、增人、增工资总额的,当年不列入包干范围,第二年核定包干基数时,可调整包干基数;在国家统一安排调整工资时,可依据所增资指标调整包干基数;遇到由市教育局认定的学生高峰年度,对于空编学校可以按应有编制人数调整包干基数。
五、考核指标
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学校,应由主管部门根据各校具体情况,本着有利于全面发展普教事业的原则,确定考核指标体系,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考核指标未完成时,应适当扣减包干结余。
六、当年使用包干结余和下年确定包干基数的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