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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普通中小学统一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普通中小学
 统一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通知
 (京政文教(1992)53号、京财文(1992)1608号)


各区县文教办、编办、教育局、人事局、财政局:
  1988年普通中小学进行的以校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工资总额包干和校内结构工资制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巩固改革成果,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工资的宏观管理和教职工队伍的整体建设,并为今后深化改革创造必要的条件,打下良好的基础,现对普通中小学工资总额包干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总额包干的内容
  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第1号令《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工资总额应包括:基本工资(基础职务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免税限额内奖金;按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标准发放的津贴(不含7.5元肉食品价格补贴);加班工资和临时工工资。同时,还可以包括部分福利性津贴(洗理费、防暑降温费等)。对于深化改革的试点学校,各区县有关部门可以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政策。
  二、编制核定的办法
  根据市编办、市教育局《关于北京市全日制中学、职业高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试行意见》的通知(京编办〔1988〕第3号、京教人字〔1988〕第14号)精神,由区、县教育局逐一核定每一所学校的编制,并报区、县编办审核备案。区、县编办会同区、县教育局控制全区、县学校的编制总数(即中学、职业高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合计数),市编办会同市教育局控制各区、县普教系统的总编制。核定编制时,在学生低峰期,应允许教职工实有人数超过应有编制数;在学生高峰期时,允许实有人数小于编制数。各区、县全部中学、职业高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目前暂按不超过应有教职工总数的15%掌握。对于超编单位应制定人员消肿计划,对于缺编单位应制定人员补充计划,限期逐步达到合理编制。今后中学、职业高中、小学的编制原则上一年核定一次,时间定在每年的九月份。
  三、工资总额包干基数的核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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