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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犯人、劳教、收容人员伙食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提高犯人、劳教、收容人员伙食费标准的通知
 (1992年12月21日 京财农(1992)2667号)


市劳改局、劳教局、公安局:
  为了贯彻党的劳改、劳教政策,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92〕70号《关于进行鸡蛋、蔬菜、肉价格改革的通知》以及市财政局、劳动局、人事局京财预〔1992〕2220号《关于发放职工等有关人员蛋、菜、肉价格补贴的通知》的精神,决定每人每月提高伙食费标准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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