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婴幼儿补贴的通知
(1992年10月4日 京财综(1992)1811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解决托儿补助费标准过低的问题,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将现行由入托儿童家长单位报销的托儿补助费的办法,改为对婴幼儿发放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放婴幼儿补贴的范围、标准
凡符合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婴幼儿,不论是否入托,从出生后第7个月开始至6周岁止,每月由家长双方单位随工资各发给20元婴幼儿补贴费。
婴幼儿父母如只有一方在京或一方有工作,由在京的一方或有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部发放;
婴幼儿父母双亡的,可由领养者所在单位全部发放;婴幼儿父母离婚的,可由抚养者一方所在单位全部发放;
婴幼儿父母双方同时停薪留职的,不享受补贴;如有一方在职,则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部发放;
婴幼儿户口在农村或在外地的,不享受婴幼儿补贴。
二、婴幼儿补贴费的资金来源
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