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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国营建设单位使用国外借款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一)资金平衡表(会建01表)
  1.在资金占用方“二、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项目所属“其中:4、建设银行投资借款”项目下,增设“5、国外借款”项目(列16-1行)(报表栏式和内容以1991年决算报表格式为准,下同),反映建设单位应向生产单位收回的用国外借款购建并交付使用的财产价值和其他各项基建支出。根据“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所属“国外借款”明细科目的期末借(增)方余额填列。在资金来源方“基建投资借款”项目所属“(7)停缓建维护费借款”项目之后增设“(8)国外借款”项目(列82行),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国外(投资)借款。根据“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所属“国外借款”明细科目期末贷(增)方余额填列。将原“(8)其他投资借款”项目,改为“(9)其他投资借款”。
  2.在“补充资料”“一、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所属“11.建设银行投资借款部分”项目下,增设“12.国外借款部分”项目,将原“12.其他投资部分”项目改为“13.其他投资部分”。在“补充资料”“二、本年度交付使用财产合计”项目及“四、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合计”项目所属“建设银行投资借款部分”后,增设“国外借款部分”项目。
  (二)基建投资表(会建02表)
  在“自开始建设起拨借款累计”栏所属“其中:建设银行投资借款”栏后,增设“国外借款”栏(列16栏),反映建设单位自开始建设起至报告期末止累计借入的国外借款。根据上年本表本栏数字和“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所属“国外借款”明细科目本年贷(增)累计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本表原16至29栏,依次改为17至30栏。
  (三)待摊投资明细表(会建02表附表)
  增设“22.汇兑损益”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全年实际发生的汇兑损益,根据“待摊投资”科目所属“汇兑损益”明细科目本年借(增)方发生额(扣除已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财产等价值的汇兑收益数)减去贷(减)方发生额(扣除已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财产等价值的汇兑损失数)的差额分析计算填列。
  增设“23.国外借款利息”“24.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全年实际发生的国外借款利息、手续费及承诺费等支出,根据“待摊投资”科目所属“国外借款利息”“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明细科目的本年借(增)方发生额填列。
  (四)应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投资明细表(会建03表)
  在“应核销投资项目”“应核销其他支出项目”及“转出投资项目”所属“建设银行投资借款部分”(27行)后,分别增设“国外借款部分”(列28行)。反映本年用国外借款完成的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和转出投资,分别根据“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和“转出投资”科目有关明细科目本年借(增)方发生额分析填列。原28行“其他投资借款部分”改为29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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