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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国营建设单位使用国外借款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三、有外汇额度的建设单位,对外汇额度的收支,应另设“外汇额度收支备查登记簿”进行登记。
  四、建设单位应根据外币借款核算的需要,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及“交付使用财产”等科目下,增设有关国外借款投资支出明细科目,对国外借款投资支出单独进行明细核算。
  五、在“待摊投资”科目下,增设“汇兑损益”明细科目,核算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财产成本的各种汇兑损益。
  “汇兑损益”明细科目的借(增)方核算建设单位实际发生的汇兑损失和分配结转的汇兑收益,贷(减)方核算建设单位实际发生的汇兑收益和分配结转汇兑损失。
  建设单位实际发生的汇兑损益,一般应根据在建工程和交付使用财产中外币支出数额进行分摊。能够确定负担对象的,可以直接计入有关工程(财产)成本;不能确定负担对象的,分配计入有关工程(财产)成本。
  六、在“待摊投资”科目下,增设“国外借款利息”“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明细科目,核算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财产价值的国外借款利息、手续费、承诺费等支出。建设单位用国外借款进行存款发生的利息收入应冲减利息支出。
  七、在“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下,应按“国外借款”和“国内借款”设置明细科目,在明细科目下,再按借款种类、币别及交付使用财产的类别、名称等进行明细核算。
  八、经批准开设外币存款户的建设单位,应在“银行存款”科目下,增设有关外币存款的明细科目,如“美元户”“日元户”等。按银行名称、存款种类和不同的贷币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核算建设单位存地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的各种外币存款,包括使用国外借款转存的外币存款,从国外贷款机构提取的周转金存款等。
  使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建设单位,如果特别帐户的周转金数额较大、业务繁杂,可以对从世界银行提取的美元周转金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九、在“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下,增设“国外借款”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实际借入的国外借款。“国外借款”明细科目一般应按国外借款的种类、币别设置明细帐。
  十、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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