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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城近郊区粮食零售企业实行平价粮油费用定额补贴包干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城近郊区粮食零售
 企业实行平价粮油费用定额补贴包干办法的通知
 (1992年6月9日 京粮(财)发(1992)362号、
 京财商(1992)995号)


城近郊区粮食局、财政局、燕山粮油管理处、市财政二分局、市粮食局直属各公司并粮库、供应站:
  为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粮食零售企业发展,经市财政、粮食两局研究,决定从1992年1月1日起取消原粮食零售企业经营平价粮油实行批零差价办法,改为对城近郊区粮食局、燕山粮油管理处的零售企业及市粮食公司、供应管理站、马连道、西郊粮库的军供点(以下称粮食零售企业)销售的平价粮油实行定额补贴包干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定额补贴包干基数的确定:
  1.市对各区、供应站、军供点:以1991年粮食零售企业平价粮油实际销量为基数,按实际批零差额为依据,确定补贴额为:每销售一斤平价粮食补贴0.022元,销售一斤食油补贴0.14元。
  2.各区粮食局对粮食零售企业的费用定额补贴办法,可根据本区的具体情况,在市确定的定额补贴范围和标准内,制订本区的定额补贴办法,报市财政、粮食两局备案。
  3.平价粮油运费实行定额补贴办法。零售部门所发生的平价粮油运费支出在商品流通费据实列支。收到的运费补贴在“利润——政策性补贴收入”科目反映。全市全年运费定额补贴1100万元,由市粮食储运公司、油脂公司负担。各区补贴额由市粮食公司核定。
  二、定额补贴和运费补贴结算办法:
  各区和供应管理站定额补贴由市粮食公司根据计算的应补贴额和运费补贴数每月10日前按照粮食和油脂分别向市储运公司和油脂公司列表申报,市储运公司和油脂公司根据粮食公司的申报表,将补贴款和运费拨给粮食公司,由粮食公司分别对各区和供应站、马连道、西郊粮库军供点拨付。
  三、有关会计处理:
  零售企业月末计算补贴额和运费补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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