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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市国营勘察设计单位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市国营勘察设计
 单位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1992年12月31日 (91)首规办管字第28号、
 京财综(1992)216号)


各设计单位:
  目前很多单位来询问(91)首规办管字第22号《北京市国营勘察设计单位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中第九条,现答复如下:
  技术性收入是指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仍按财政部(86)财工字10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但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所得,不能按上述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应作为企业收入的一部分,并执行统一的财税政策。
  第九条中的其余部分是指技术转让净收入上缴所得税及两金后的剩余部分,直接转入单位的生产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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