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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税务局、北京海关关于转发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关

  由国务院生产办和中国银行共同安排4亿美元现汇贷款项目,按海外银行拆借利率加少量手续费计息,6个月为期,进行浮动。1美元配1元人民币,由中国银行在技改计划贷款规模中安排。
  七、实行压缩产成品资金占用与增加技术改造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相挂钩的办法。
  1991年到1993年,压缩产成品资金占用与发放技术改造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挂钩,压缩下来的资金用于技术改造、技术开发和流动资金贷款,可以结转使用。使用挂钩贷款的总额,不能突破实际压缩资金的数额。
  八、建立国家和地方两级新产品开发和消化吸收专项资金
  从1992年起,由国务院生产办掌握分配现有的3.6亿元科技三项费用和今后新增加给国务院生产办的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新产品开发和消化吸收,由生产办和财政部联合下达。今后国家新增的科技三项费用,由国家计委统筹安排,继续将新产品开发和消化吸收作为重点之一。
  地方新产品开发和消化吸收专项资金,以地方已建立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为基础,由各地经委(计经委、生产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其中地方财政部分各地根据财力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予以重点支持。
  九、增加国家重点技术改造贷款比重,相应减少一般贷款的比重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应增加技术改造专项贷款比重,压缩一般设备贷款额度,其他专业银行也应划出一定比例的专项贷款,由国务院生产办商银行和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贷款的比例由国务院生产办和银行商定。
  十、在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中建立技术中心
  国务院生产办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局共同审定一批技术中心,其进口的用于开发新技术、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仪器仪表和化学试剂,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其中间试验产品定期减免所得税。
  十一、加强宏观调控,防止重复建设
  目前已形成过多重复建设、生产能力和产量远大于需求或造成大量积压的产品,以及虽是短线,但容易形成新的重复建设的热点产品,由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共同提出具体控制办法,报国务院批准下达执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控制办法,提出结构调整方案,经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共同审定后有计划地实施。
  十二、完善约束机制,提足用好有关技术进步的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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