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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税务局、北京海关关于转发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关

  1992年先免40亿元,煤炭、石油、铁道、交通、邮电、民航、兵器、核工业、航空航天、船舶、矿山企业全免;电力企业先免能交基金,1993年再免预算调节基金;剩余金额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八五”重点技术改造计划的部分大中型企业。具体企业名单由财政部和国务院生产办另行下达。
  二、加快对国营工交企业固定资产重估的步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部署,做好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制定办法后逐步推开。
  三、降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所得税率
  将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所得税率由55%降为33%。1992年减缴金额为10亿元,结合税利分流试点,实行税后还贷、税后承包,落实到企业。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和国务院生产办另行下达。
  四、适当调整财政信贷政策
  对部分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贷款实行贴息政策。
  增加企业技术开发贷款,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中间环节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从1992年起,中国人民银行科技贷款的新增部分,要继续积极支持企业技术开发。1992年企业技术开发贷款由4亿元增加到8亿元,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科技贷款计划。
  五、继续实行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作为新产品开发资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在本地区国营工业企业提取比例不超过总销售额1%的前提下(不包括财政部已批准提取比例大于1%的企业),根据行业特点、企业的承受能力和发展需要,对本地区各企业的提取比例也适当调整。各企业提取的比例由本地区经委(计经委、生产委)平衡、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六、利用国拨外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国家每年拿出一定的国拨外汇用于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1992年为15亿美元,由国务院生产办统筹安排下达。买15亿美元外汇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贷款,贷款比例根据企业资金状况原则上按70%安排。
  1993年底以前,由国务院生产办用上述国拨外汇安排的技术改造引进项目,进口国内暂时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内地也按沿海的办法,全部免交关税和增值税。  
  引进项目批准的国拨外汇额度,当年不能成交的,可以结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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