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海关关于转发国务院生产办公室、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
“关于印发《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1992年4月9日 (92)京经技字第157号、
京财工(1992)777号)
各工业总公司(局、办)、区、县,各财政分局,各专业银行分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各税务分局:
现将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国生技改〔1992〕92号关于印发《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去年以来,为了贯彻中央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制定了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并相继召开了全国企业技术进步会、全国科技大会、全国质量工作大会等,现又正式印发《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措施》。同时,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京政发〔1991〕66号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若干政策》,并组织大中型企业改革试点“上船”。所有这些改革措施都突出了抓好企业技术进步是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关键一环。
政策措施明确了,关键在于抓落实。请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务院和北京市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结合本部门业务和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办法,并紧紧围绕我市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发展优势产品,搞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科技开发、技术改造、质量创优等重点任务,共同努力工作,把北京市企业技术进步推进到一个新水平。
附件: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推进企业
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生技改〔199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生产委)、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税务局、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中央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现将《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三年内全部免掉从国营大中型工交企业折旧基金中上缴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