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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关于下放国营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后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5.企业挂钩效益指标完成比上年增长时,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挂钩效益指标(实行复合指标挂钩的企业各项指标所占比重不变)增长幅度前提下,自行确定提取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挂钩效益指标下降时,应按上一年提取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同效益指标增长幅度的比例,计算工资总额的下降幅度。工资总额的下降幅度最多不超过20%,第二年的效益基数应在上一年效益基数基础上按当年工资总额实际下降幅度同比例减少,不得按实际减少额计算。当年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即为下一年工资总额基数。
  企业新接收的复转军人、大专以上毕业生、经市政府批准建设征地的占地农转工等,由企业按实际接收人数和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制订的当年增人增资标准计算,自行调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按当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4%由市、区、县劳动局审批调增工资总额基数,其中10月31日前实行的,调增当年工资基数;11月1日后实行的,从第二年1月份起调增工资基数。
  企业因新建扩建项目需要增人增加工资总额基数的,成建制划出减人应该核减工资基数的,以及企业兼并、合并需相应调整工资总额基数的,应报市、区县劳动局、财政局批准核增或核减工资基数,同时相应调整挂钩效益基数。
  二、实行“两率控制”办法企业实发工资水平控制中关于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以下简称“生活费指数”)的确定:每年初由市劳动局将有关部门制订的当年生活费指数增长计划通知企业和有关部门,企业据此安排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幅度。10月份由市统计局向企业提供当年生活费指数的预计增长幅度,企业据此相应调整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发放水平。
  三、在签订“上船”协议书时已明确实行“两率控制”办法的企业应继续实行“两率控制”办法,具体实施改按本规定执行。
  四、亏损企业挂钩工资的处理
  1.凡与市、区县有关部门签订减亏承包协议书的“上船”企业,按协议书中规定的挂钩办法执行,以每年承包的亏损限额为效益基数。由市、区县劳动局、财政局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档次确定各企业超额完成减亏目标或完不成减亏任务时,工资总额的增长或下降数额。
  2.其他经营性亏损企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发生亏损的第一年,在按原挂钩办法计算工资增减幅度时,工资总额的下降幅度最多不超过25%,第二年继续亏损的,其亏损额与上年相同时,工资总额在上年已下浮25%的基础上不变;亏损数额加大的,工资总额要继续下浮,但最多再下浮20%;亏损数额比上年减少时,当年提取工资基数不变,由市、区县劳动局、财政局核准,增发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工资。企业扭亏为盈恢复正常盈利水平后,由市、区县劳动局、财政局重新确定工资、效益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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