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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关于下放国营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后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1999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6日)废止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
 下放国营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后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9月19日京劳资发字(1992)364号、
 京财工(1992)1867号)


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区、县有关部门、市属国营企业:
  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下放北京市地方所属国营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实施后,为加强宏观调控,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特对下放国营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后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做如下通知:
  一、实行“两率控制”办法和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以下规定自主进行当年挂钩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和应提工资总额的清算,并确定下一年度的效益基数和工资基数:
  1.企业经济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应严格按市财政局制发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计算,并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财务决算数字为准。凡以利税指标(包括实现利税、上缴利税、实现利润、上缴利润)作为挂钩效益指标的企业,均应以新增工资计入成本后利税的净增长幅度计算新增工资的提取数额。企业据以计算新增工资的利税净额,即为第二年挂钩的利税基数。
  2.实行“两率控制”办法的企业在发放工资总额时,依据企业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增长幅度抵销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上涨幅度后,计算出的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计算公式附后)必须低于本企业当年依照净产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企业当年劳动生产率的实际完成水平,原则上作为下一年的劳动生产率基数,但当年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差距较大时,可按实际平均工资增长的相同幅度计算确定下一年劳动生产率基数。
  不能用劳动生产率计算的企业可按产品销售收入(营业额)计算人均劳动效率。  
  3.以其他指标作为挂钩效益指标的企业,各项效益指标(包括实行复合指标挂钩办法企业除利税指标外其他各项指标)均以当年实际完成数为准计算增减幅度及挂钩工资总额的相应提取数额,并以各项指标当年实际完成数作为下一年基数。
  4.企业因客观因素对各项挂钩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影响较大时,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商有关委、办后制订和公布的各年度工资清算中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进行调整,不得自行视同效益完成。特殊问题应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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