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各区、县在执行本通知的规定时,可结合本区县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历年结余的工资基金,按照
《条例》规定转为本企业工资储备基金。
十一、在下放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后,为加强宏观调控,正确计算经济效益,合理确定工资总额的增减,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另行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定。
十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月起,企业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中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不再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批。为便于政府有关部门对工资总额进行统计分析和监督,企业到银行支取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时,除在支票用途栏注明外,仍应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如实填写用途和数额(包括转帐部分)。
十三、企业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统计,要严格按照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进行,劳动工资统计报送方法仍按现行统计制度规定执行,各企业要保证统计数字准确,及时上报。
十四、下放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以后,企业必须建立分配约束机制,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如实核算经济效益增减幅度,并按照工资总额随效益增减的规定,确定本企业的工资总额,不得弄虚作假,虚盈实亏,多算效益,多提工资,多发工资。
十五、市和区县政府的劳动、财政、税务、审计、统计、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监督检查,凡发现弄虚作假、多算效益、多发工资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企业多提、职工多得的不当收入,应当自发现之日起限期扣回,调整有关帐目,并追究领导者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十六、企业内部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分配办法,由企业自主决定。在制定内部工资改革方案和分配办法时,要从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要依靠职工群众,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工会意见,重大决策,要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十七、过去下发文件中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