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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关于下放北京市地方所属国营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1992年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和效益基数的核定,凡企业直接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上船”协议的,由市、区县劳动、财政部门直接核定到企业;以上级主管部门为单位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上船”协议的企业和尚未“上船”的企业,仍由市、区县劳动、财政部门核定到上级主管部门,再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到企业。
  为把工资奖金分配权切实落实到企业,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应于接到市、区县劳动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两个基数之后一个月内,全部核定到所属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得留机动数额。过去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掌握的工资总额机动数,今年都要全部分解到企业。今后各企业主管部门不准掌握机动数。
  四、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应当按照《条例》二十四条的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的口径确定。鉴于当前企业的实际状况,可分步实施。即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仍按过去组成内容不变;也可将发给职工本人的各种价格补贴、远郊津贴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两种办法由企业自主选择。价格补贴、远郊津贴一经核入后不能从挂钩工资基数中退出。
  五、已“上船”签约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挂钩的企业,按照协议书和有关规定执行。
  其它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挂钩的亏损企业和生产经营不正常,严重开工不足,经济效益处于微利状态的企业,由市、区县劳动、财政部门核定两个基数和当年应增减的工资总额;扭亏为盈生产正常后,再调整两个基数并由企业按照两个“低于”的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水平。经营性亏损企业,由市、区县劳动、财政部门按《条例》规定核定工资总额。
  六、新建企业和有扩建项目的企业,需要增加工资总额基数的,由市、区县劳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核定,并相应核增效益基数。
  七、停产整顿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企业暂时停止执行工效挂钩办法。企业不能发放奖金,其职工工资按有关规定核算和列支。
  八、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不包不挂的企业,按照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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