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1999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6日)废止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统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
下放北京市地方所属国营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2年9月19日 京劳资发字(1992)363号、
京财工(1992)1866号)
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区、县有关部门、市属国营企业: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改革开放步伐,促进经济上新台阶的意见》,落实企业工资奖金分配自主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北京市地方所属国营企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上船”协议中规定实行“两率控制”的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都要实行在“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前提下,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办法(以下简称“两率控制”办法)。
暂不具备实行“两率控制”办法的企业,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效挂钩的效益指标仍按原规定执行,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改行“两率控制”办法。
二、下放企业工资奖金分配自主权后,实行两率控制和工效挂钩的企业,1992年的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由市、区县劳动部门、财政部门核定。今后每年由企业自行清算确定,不再由市、区县劳动、财政部门核定。当经济效益增长时,实行“两率控制”办法企业的工资总额,由企业本着两个“低于”的原则自主确定;暂不能实行“两率控制”办法的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由企业本着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的原则自主确定。经济效益下降时,企业的工资总额也应相应下降,下降额应依上年度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上浮的实际比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