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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颁布北京市地方煤矿两,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条 “基金”的申请使用单位要有项目立项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图纸和文字说明经审查批准后列入年度使用计划由市财政局依据使用计划为市地方煤炭工业公司办理使用“基金”手续。由市地方煤炭工业公司负责组织、监督、落实项目的实施,进度考核及完工验收。
  申请使用“基金”的地方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承担市调计划指标的煤矿;
  2.设计生产能力1万吨以上,服务年限超过10年的煤矿做优先考虑使用;
  3.防煤尘、瓦斯基金的使用必须是列入市、区地方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技改计划的项目;
  4.房屋倒塌搬迁基金的使用必须是处在法定矿界内,经市地方煤炭工业公司核准而确需搬迁的项目。
  第六条 “基金”的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工管处负责。
  1.市财政局设立的“基金”专户,作为收缴、支付、回收、存储的统一核算帐户。
  2.市财政局收回的贷款仍存入“基金”专户,周转使用。
  3.市财政局每季度后第一个月内将“基金”的收支存情况报告市计委、市经委、市农办、市地方煤炭工业公司。
  第七条 市地方煤炭工业公司根据项目的还款计划具体负责贷款的回收工作。
  第八条 市地方煤炭工业公司每年向市计委、市经委、市农办、市财政局书面报告一次“基金”的使用项目进展及还款情况。
  第九条 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要对“基金”的收缴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方煤炭产运销协调办公室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1992年7月15日实施。

附件二:  北京市地方煤炭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增强本市地方煤矿发展后劲,逐步改善煤矿开采技术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务院(1990)47号文件和国家物价局能源部(1990)价重635号、财政部(91)财工字第505号文件以及北京市物价局京价(重)字(1990)第410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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