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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清理和处理地方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的通知[失效]

  四、对企业潜亏的审定和处理: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24号文件规定“鼓励企业对1991年底以前的潜亏如数列入决算,并作出处理计划,有效抑制乃至杜绝虚盈实亏现象。企业潜亏转明亏,单独列帐,原来享受的政策待遇不变,银行不加收利息”的精神,对企业潜亏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各种潜亏的处理办法:
  1.属于1992年当年发生的潜亏,全部列入当年成本,体现当年损益。企业清查出的各种往来款项的坏帐损失不论是何时发生的应收款项,都视同清查时发生的损失,即1992年当年发生的潜亏。
  2.1991年底以前发生的库存各种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等的盘亏和损失;少转少摊的待摊费用、材料价格差异、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销售费用、停工损失费用等要单独列帐,列出分年度消化计划,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从1993年起分三年摊入成本。
  3.1986年开始至1991年底以前发生的应提未提的折旧基金、维简费、大修理基金、新产品开发基金和应补未补的流动资金等,一律不再补提,对于1986年以前少提部分不再追查。
  4.企业库存产成品盘亏和损失,以及成本高于销价部分,按市一委两局六行合发的京财工(1992)437号文件规定处理。为避免重复,不包括在本次清查范围内。
  (二)企业处理潜亏的政策:
  1.企业处理潜亏,原则上由企业自行消化。企业按上述办法进行处理,企业比上年或承包时核定的消化潜亏目标多消化部分而影响未完成承包上交目标的,属于政策性原因引起的潜亏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照顾。非政策性原因造成的潜亏,由于按消化计划处理而影响未完成承包指标的,当年可以欠交,列出补交计划,以后年度补交。
  2.企业因比上年或比承包时核定的消化潜亏目标多消化部分,使实现利润减少或亏损额增加。对企业效益工资影响较大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给予视同照顾。
  五、采取措施,坚决防止杜绝新的潜亏发生:
  1.通过这次清理要认真进行分析总结,找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严肃国家财经纪律切实加强经营管理,杜绝新的潜亏发生,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2.各级财政、财务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济核算活动的监督、检查。每年的财务大检查,要把清理潜亏作为主要内容。财政部门在审查企业决算时,如发现新的潜亏要及时调整决算,并追查责任,承包企业不得兑现承包好处,工效挂钩企业不得计提效益工资,非承包企业不得计提和发放奖金,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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