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清理和
处理地方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的通知
(京财工(1992)1388号 1992年8月1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工交企业总公司(局、办):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24号《关于开展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财政部决定认真清理和处理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为了做好这次清理和处理企业潜亏工作,现将我市地方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进行全面清理和处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内容:
这次清理企业潜亏是在我市对工交生产企业库存产成品、生产、储备三项资金占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继续对1992年6月底以前其它流动资产为主要清查内容,具体是:
1.应收销货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款项(不包括发出商品)中的各种坏帐损失(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及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2.由于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应按规定摊销而未摊未转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管理费、车间经费、停工、停产损失费用、各项销售费用以及材料成本差异等。
3.从1986年开始应提未提的企业折旧基金、维简费、大修理基金、新产品开发基金和应补未补的流动资金。
二、清理工作的时间和步骤:
清理工作从8月1日起到10月30日结束。可分为企业自查、抽查和总结三个阶段。从8月1日到8月底为企业自查阶段;从9月1日到9月底为财政、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抽查;从10月1日到10月底为总结、审定和处理阶段。各区县及企业主管部门对清理情况进行认真整理、汇总、总结并将汇总表格和总结分析材料一式两份,于8月20日前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和市经委。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要求:
各区县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组织工作仍由清查企业库存产成品的领导机构继续负责,及时布署,认真组织动员,积极清理。企业要和清查机构密切配合,主动清理和如实反映企业潜亏状况。对态度不积极、不认真进行自查的企业,一经查出存在潜亏,要按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从重处理,并追究现任领导人的责任。对清查出来的潜亏,各级财政部门、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要逐户分析原因,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