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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乡镇企业局关于在乡镇企业贯彻执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通知

  第十四条 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本人。已调离采纳单位而未获奖者,采纳单位应将奖金、奖状转发本人,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应在项目参加者中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由发奖单位适当掌握。
  第十五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获奖者,其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日后评选先进、考核晋级、评定职称、聘任职务等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集体完成项目的参加者以规定的登记表中填写的名单为准。集体完成的项目登记表中虽无名,但对不完善的需做重大改进的项目提出改进意见者,经采纳单位认可,可视为项目的参加者,按第十五条规定获奖。
  第十七条 在“四小”活动(小窍门、小发明、小改革、小建议)中做出成绩的职工,可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工程技术人员、管理干部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提出的与本身职责虽有直接关系,但有创新的项目,采用见效后,按照本办法奖励。
  第十九条 对借鉴已经应用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应降低一个等级奖励。
  第二十条 被采纳的项目,经评审确定作为技术储备或建议提出者未能参与项目的实施,都应酌情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所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奖励金额亦按第十一条评定,但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经批准方能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规定,奖金由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采用单位支付,奖金计入生产成本,免征奖金税。

第四章 评审程序与机构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小组由技术副厂长及财务、技术、生产、质量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组成。县(区)、乡两级的技术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批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评审小组之下,明确技术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征集、登记、整理、编号、统计、上报、存档等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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