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料、燃料、材料、动力、工具等节约价值=(原实际平均先进消耗定额-改进后实际单位消耗)×该物资单价×计算期的实际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物资单价指计算期内的国家牌价。没有国家牌价的物资,按实际价计算。如系替代材料,其单价应为替代前、后材料的单价差。
3.减少废品节约价值=(改进前六个月的平均废品率-改进后六个月的平均废品率)×成品或半成品单价值×计算期计划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4.工程设计节约价值=(单项工程的审定预算-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后的单项工程决算)×相同设计的单项工程施工项数-施工工艺改革等实施费用。
(二)新工艺创经济价值计算
创经济价值=(老工艺产品或半成品的平均先进单位成本-新工艺产品或半成品的单位成本)×计算期的实际产量。
新工艺产品的成本指工厂成本,半成品的成本指工厂内部核算成本,均包括工艺改革费用。
(三)新产品创经济价值计算
创经济价值=(计算期为十二个月的平均销售单价-单位产品平均工厂成本-单位产品平均销售费用-单位产品税金)×计算期实际销售量。
单位产品税金为:销售单价×税率。
第九条 对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难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用评分方法决定奖励等级。先按以下评分标准分别评出单项分:
(一)解决问题重要性:
解决重大问题 26-35分
解决重要问题 6-26分
解决一般问题 1-5分
(二)应用范围
应用于行业 16-20分
应用于全厂 6-15分
应用于个别岗位 1-5分
(三)进步水平
行业系统内进步 21-40分
北京市范围内进步 11-20分
全厂范围内进步 1-10分
算出上述三个单项分数的总和后,按第十一条奖励等级对应标准,决定奖金额。
第十条 评定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奖励等级时除按年经济效益计算外,必须同时考虑社会效益和该项目作用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及推广应用范围。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经委颁布的《实施细则》,结合本市乡镇企业具体情况,奖励可分为六个等级,若干类别(见下表)。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奖金应及时发给。必须实施12个月后才能实际累计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项目,应从实际累计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之日起6个月内发给奖金。可以预先算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项目,应从决定采纳之日起6个月内发给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