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乡镇
企业局关于在乡镇企业贯彻执行《合理化
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通知
(乡企字(1992)1号、京财农(1992)
294号 1992年1月13日)
各区县税务局、财政局、乡镇企业局(经委):
根据国务院修订发布的《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通知精神,市乡镇企业局制订了《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这有利于推进乡镇企业的科技进步,提高广大职工提合理化建议和开展技术革新的积极性。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是企业发展的主要措施之一,是实现企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为了更好地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增强企业内部活力,切实把企业的发展转到依靠科技进步的轨道上来,根据“国家经济委员会文件关于发布《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经科(1987)61号文),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完善本单位或行业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方面提出的办法和措施;技术改进,是指对机器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进和革新。只有同时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才能按本办法评奖。
进步性:是指建议者所提的方案、措施相对于本单位(或本系统)原有事物有所改进、完善和提高。
可行性:是指方案、措施在实践中可以实施。只指出问题的现象或仅提出建议、设想的名称而无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者,属一般性意见,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
效益性:是指项目实施后可以带来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是:
一、新产品的开发及产品结构的改进
二、生产工艺和操作方法的改进。
三、测试、测量、实验、检验、化验方法及化学配方的改进。
四、设备、仪器、仪表、工模具、装置及包装的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