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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北京市畜牧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规模猪场成本核算规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北京市畜牧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规模猪场成本核算规程的通知
 (京农研(1992)21号、京财农(1992)
 1044号 1992年6月20日)


各区、县财政局、经管站、畜牧局:
  为加强我市规模猪场的经营管理,使规模猪场的成本核算规范化,正确核算猪场的饲养成本,适应农业企业化管理的要求,现将《北京市规模猪场成本核算规程》印发给你们,从199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施行中有什么问题,望随时上报。

附件:       北京市规模猪场成本核算规程

  一、北京市集体所有制规模猪场是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农村企业,是本市肉食供应的生产基地,应实行企业化管理。为加强规模猪场的经济核算,提高成本管理水平,现根据市财政局、市农业局批转市经管站制定的《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综合会计试行制度》和市财政局、市乡镇企业局制定的《北京市乡镇企业财务制度补充规定》《北京市乡镇企业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及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乡镇企业财务制度》《乡镇企业会计制度》,并结合规模猪场的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本规程。
  二、本市规模猪场采取分群核算。所谓分群核算是指按畜龄、畜群组别分别进行核算,即以不同的群别作为成本计算对象,规模猪场的分群标准如下:
  1.基本猪群:各种成龄公母猪和未断奶仔猪(指哺乳期)
  2.幼猪群:断奶离群的仔猪指(断奶后转育肥前,即仔猪培育阶段)
  3.育肥猪群:育肥猪及后备公母猪
  三、规模猪场在“生产经营费用”帐户中核算各项生产费用,其成本项目为:
  (1)工资及福利费(2)饲料费(3)燃料及动力费(4)兽医兽药费(5)产畜摊销费(6)固定资产折旧费(7)维修费(8)低值易耗品摊销费(9)其他直接费(10)企业管理费(11)共同生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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