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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北京市水产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渔场成本核算规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北京市水产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渔场成本核算规程》的通知
 (京水产(1992)31号、京财农(1992)
 2086号 1992年10月5日)


各区、县财政局、经管站、水产局:
  为加强我市渔场经营管理,使渔场的成本核算规范化,正确核算成本,适应企业化管理的要求,现将《北京市渔场成本核算规程》印发给你们,从1993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施行中有什么问题,望随时上报。

附件:        北京市渔场成本核算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渔场的经济核算,提高成本管理水平,根据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印发的《北京市集体渔场经营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渔场企业化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核算对象,按成鱼、鱼种分品种进行成本核算。
  第三条 核算程序,以单塘(箱)为基本核算单位,然后进行场部核算。
  第四条 在“生产经营费用”帐户中核算各项生产费用,其成本项目为:
  (1)苗种费;
  (2)饲料费;
  (3)肥料费;
  (4)鱼病防治费;
  (5)工资及福利费;
  (6)水电费;
  (7)固定资产折旧费;
  (8)其他直接费;
  (9)企业管理费;
  (10)共同生产费。
  1.苗种费:指外购或上年结转的苗种费用。按品种直接计入各塘成本。
  2.饲料费:指人工投入的精饲料、饲草等费用。按投喂对象分品种计入成本。投喂对象是两个以上品种时,按不同品种产量分摊。
  3.肥料费:指用于培养浮游生物投入的无机和有机肥料的费用。按滤食性鱼类产量比例分摊,分别记入各滤食性鱼类成本。算式如下:
  某种滤食性鱼类      某种滤食性鱼类产量
         =肥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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