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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建设银行《转发<关于认真清理和处理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财政局
 转发建设银行《转发〈关于认真清理和处理预算内
 国营工交企业潜亏的通知〉的通知》
 (建京经字(1992)42号、京财预(1992)
 1712号 1992年9月15日)


各区县财政局、建行、各支行、预算内国营施工企业:
  现将建设银行建总函字(1992)第310号《转发〈关于认真清理和处理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对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财政局、建行各支行、主管施工企业的总公司要加强对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部署,认真发动,积极清查。对清查出来的潜亏,要逐户分析原因,分清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二、企业自查结束后,各总公司要认真组织抽查工作,将抽查组织工作的安排通知开户经办建行,以便经办行安排人员参与抽查。市财政局、建行市分行不再另行组织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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