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全国
禁毒工作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缉毒罚没
收入列为禁毒专款的通知》的通知
(京禁毒字(1992)12号、京财预(1992)
2392号 1992年12月1日)
各区、县财政局、公安分(县)局,市公安局有关处:
现将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财政部禁毒通字(1991)10号《关于
缉毒罚没收入列为禁毒专款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我市情况,现就有关具体办法补充如下:
一、所有缴获的毒资、毒犯财产变价款和禁种、禁吸毒品的罚没款,全部列为市级财政固定收入。由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每半年集中缴到市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公安局二处),禁毒办负责统一上缴市级国库。
执罚单位使用的罚没款收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必须严格划清缉毒罚没收入和公安其它罚没收入的界限,凡缉毒罚没收入的缴款书都应清楚注明;公安其它罚没收入仍按原有关规定由各分县局交当地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