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
分行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京财预(1992)2266号 1992年11月25日)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根据财政部(92)财预字第102号《
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算级次问题
由市级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集体、私营、个体及个人入股的部分,下同)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作为市级预算收入缴入市级金库。
市级与区、县属企业合股的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平时缴入市级金库,年终结算。
由区、县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入区、县级金库。
由中央与市、区、县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按组建时中央与市、区、县的投资比例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平时缴入中央金库,地方应分成部分,年终通过结算由中央财政返还;属于区、县应分成部分,待市财政与中央财政结算后,返还各区、县财政。
股份制企业的国家股红利和利息收入,根据现财政体制,市投资的作为市级预算收入;区、县投资的作为区、县级预算收入。
二、关于预算科目问题
在“1992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第十七类“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类”一个“类”,“类”下设置第254款“中央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255款“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256款“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中央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
在“国营企业上缴利润类”中增设159款之二“股份制企业国家股利收入”一个“款”。款下设置第1项“中央股利收入”,中央投资的红利和股息收入,适用本科目;第2项“地方股利收入”,地方投资和红利和股息收入,适用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