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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1995年度外资企业财务报告的通知[失效]

  3.外贸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在公司制改建和股份制试点时,应严格划清各项费用支出。对已转入企业递延资产挂帐的长期借款利息以及其他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应区别不同改建方式处理;对实行整体改建和合并式改建的,由改建后的企业分期摊销;实行分立式改建的,应根据改建后的债务归属和费用性质分别由原企业和分离企业分期摊销。
  4.各外贸公司必须按财政部门批复的决算和财务检查、审计处理结论等调整有关帐务;对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应单独核算,与本年利润合并计算应缴所得税及税后利润的分配。
  5.按照市政府规定,建立健全职工养老保险费管理制度。企业代本企业职工交纳的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在应付工资中列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交纳的应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三、正确进行利润分配,维护企业所有者权益
  各外贸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对税后利润的分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规定。
  1.从1995年起,各类外贸企业不再执行单项留利政策。对于外贸企业属于全年累计30万元以内的技术转让净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暂可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交纳所得税。
  2.外贸企业发生的亏损及以前年度的亏损挂帐,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亏损弥补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2号〕规定执行。对超过规定的税前弥补年限的亏损挂帐,由企业税后利润弥补,企业税后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可用企业盈余公积金弥补。
  3.外贸企业分配税后利润,要严格按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进行。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在符合投资者利益的条件下,由企业自行提取,未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外贸企业,可将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合并计提,公益金必须按少于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比例提取。如果企业按规定不再提取盈余公积金,也不得提取公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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