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必须有效地控制企业资产损失。各外贸公司对已发生的坏帐损失、存货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等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在处理损失时,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京财贸2272号《关于有外贸企业有关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权限进行处理。超过规定权限的,必须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
5.加强出口退税的核算与管理。根据国务院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对出口货物根据实际税负情况适当调低出口税率。各外贸公司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京财贸(1995)181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外贸企业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和京财会(1995)141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规定,对于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的差额,作调整当期出口销售商品进价成本处理。
6.准确反映、归集“住房基金”。各外贸公司必须按照市政府规定设立企业“住房基金备查登记簿”,全面反映、归集企业住房基金的来源和支出。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5%代本企业职工交纳的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在应付工资中列支;应由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5%)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财政机关核定,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各公司住房基金的管理与核算,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京财建(1995)1144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和京财会(1995)1146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住房基金会计处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外贸公司住房折旧(累计折旧)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住房周转金、借入的住房资金、住房使用权的摊销等,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中登记反映。企业住房使用权的摊销,转入无形资产管理,在按使用年限进行摊销时,相应增加了住房基金的来源。外贸企业的“住房周转金”均列作企业其他长期负债管理,借入的住房资金列作长期借款管理。
二、准确核算各项收支,正确计算企业利润
1.外贸企业对差旅费的开支,应当制定标准并报经主管机关备案。对于新制度未予明确的列支渠道而国家允许开支的一些支出,如误餐费、防暑降温费、经营用房的暖气管理费、城市煤气管理费(不包括职工住房部分)、电话初装费、家属委员会会费等,在标准之内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超过标准部分,在应付工资中列支。外贸公司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继续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超过2%的部分作纳税调整。具体办法可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财税(1995)1455号《转发财政部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执行。
2.根据北京市劳动局京劳资发字(1994)57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洗理费、交通费、远郊津贴等已核入工资总额,因此,这部分支出不得在费用中另行列支。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要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经济效益下降时,企业工资总额也应相应下降。工资总额的计提按照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1995年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基数核定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劳资发(1995)46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