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废止和失效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1995年度外资企业财务报告的通知
(京财贸(1995)2424号 1995年12月4日)
北京市各外贸公司:
1995年是国家财税体制、外贸外汇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的一年,对外贸企业经营状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了做好1995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真实、全面地反映外贸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根据财政部财商字第534号《关于做好1995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核算、计量企业资产
1.进一步明确和理顺外贸企业产权关系和财务关系。各级外贸企业以所拥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通过无偿划拨、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兴办的国有外贸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合经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各类企业,必须理顺和明确兴办企业与原有企业的产权关系和财务关系,严格分离企业资产,包括经营用资产和非经营用资产,划清债权、债务。外贸企业将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等无形资产)投资、出租、出借给兴办企业,与兴办企业进行业务往来等经济活动,应坚持投资回报和有偿使用的原则,严格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活动和市场价格收取或支付价款。对用于投资、出租的资产价值,必须经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有关财务处理按照北京市财政局京财工(1995)1189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2.全面清查各类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对企业因市政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移民等原因拆迁的房屋等不动产,可作为固定资产清理实行专户管理,收到政府等有关部门给予的拆迁补偿款项可以在其他应付款专户核算,待新购建固定资产完工并交付使用时,再将拆迁的不动产损益净额和拆迁补偿款扣除补偿职工个人费用后的差额调整企业资本公积。
3.继续做好历年境内、外投资情况清查工作。在清理对外投资过程中,不仅要核实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而且要核实被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并按被投资企业权益总额按出资比例或合同、协议约定的比例相应调整本企业的长期投资帐户。对不具有控股权的投资,除核实本企业实际出资额外,还应核实和追索投资后应分得的收益。
为了综合反映外贸公司企业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外贸企业应按照北京市财政局京财会(1995)856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编制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合并报表时仅合并国内投资损益部分,境外投资部分仍按原有规定单独编报报表。对外贸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一律采用成本法核算,其投资损益单独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