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5年国有工交企业
有关工效挂钩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京财工(1995)2315号)
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局)、集团公司:
为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妥善解决工效挂钩企业挂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做好1995年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清算工作,现将1995年工效挂钩清算办法通知如下:
一、1995年的工资清算原则
1.1995年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提成工资、包干工资、计件工资等办法的企业,计提的挂钩工资总额和包干工资总额,按京财工(1994)2000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从1995年起,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率作为工效挂钩企业(包括计件工资、减亏挂钩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今年暂由总公司按下达的保值增值指标进行考核,未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效挂钩企业,原则上应扣减企业新增效益工资。
二、工资清算中的部分政策
(一)效益完成数的计算
1.1994年税制改革后,增值税由原来的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应交增值税原则上不应计算为企业的经济效益。但为了保证效益完成数与基数的可比性,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的企业,暂按企业实际应交增值税计算效益完成数。
2.消费税作为国家新开征的税种,是对企业税负水平的一次调整。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办法的企业,可将应交消费税计入效益完成数。
(二)效益视同政策
1.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办法的企业,按京国税(1995)088号文规定,自1995年起对增值税期初进项税额,每年抵扣20%,分五年抵完。由此影响应交增值税减少的企业,可按实际抵扣数比1994年增加的部分作为视同因素,计入效益完成数。
2.挂钩企业按(95)京房改字第87号文《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影响效益完成的,在财政部门批准的比例内,按实际列支数计算视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