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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属国有工交等“上船”企业承包上交财政收入清算兑现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属国有工交等“上船”企业
 承包上交财政收入清算兑现工作的通知
 (京财工(1995)2312号)


市属各有关企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
  1995年是转换经营机制“上船”试点企业“八五”承包最后一年,为了做好“上船”试点企业1995年承包清算兑现,根据京财工(1994)91号《关于国有工交等企业实行新的国家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关系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中的原则,现对1995年清算兑现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承包结算单位
  (一)实行“按新税法征税、老办法结算”的转换经营机制“上船”试点企业。
  (二)实行增收节支目标责任制等特殊政策的行业或企业。
  二、承包清算办法
  (一)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和“两保一挂”承包上交财政收入全返或分成办法的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照章交纳的财政收入超过承包指标的部分减除企业因享受留利免“两金”(原则按1993年实际应交数扣除,下同),年终结算净超收的部分,由市财政按原核定的比例进行返还。
  以前年度未完成承包上交财政收入的企业,对挂帐欠交的部分应继续履行负亏责任。
  (二)实行比照高新技术等政策类型的试点企业,从1994年起改按33%的税率交纳所得税,对超过承包协议规定税率多上交的所得税,抵减留利免“两金”后,由市财政按规定返还给企业。
  (三)对支柱行业、骨干企业以及资产负债率较高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经批准,在计算超承包返还收入时,可不再扣减或少扣留利免“两金”数额。
  (四)实行照章交税,财政返还用于行业或企业改造发展的,企业实际上交的所得税超过协议规定多上交的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返还。
  三、承包清算的有关政策问题
  (一)换算考核政策
  (1)按京国税(1995)088号文规定,对增值税期初进项税额从1995年起每年抵扣20%,分五年抵完。由此减少应交增值税,影响承包上交财政收入任务完成的企业,可按实际抵扣数比1994年增加的部分作为视同因素,计入承包收入,视同到完成不补。
  (2)承包企业按(1995)京房改字第87号文《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影响承包上交财政收入任务完成的,经确认,可适当计算视同,最多视同到完成不补。具体办法是:在财政部门核定列支比例内,按实际列支数额和所得税率计算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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